出让金每车仍为6400元
服务质量为考核重点
昨日(12月6日),经过一年多酝酿,《武汉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延续方案》正式出台。
本次客运出租车经营权的延续,范围为武汉市中心城区,采取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有条件延续方式;延续对象为已依法取得现有经营权、并符合《方案》规定条件的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延续期限为8年,即从明年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价格仍维持每车每年6400元。
经营权延续分三步进行:一是报名申请阶段,时间为今年12月6日至8日,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递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申请表》;二是条件审核阶段,时间安排在本月10日至14日,此阶段,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基本条件及服务质量考核条件;三是签订合同,本月15日至31日,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与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并进行公证。
《方案》要求,经营企业取得经营权后,不得将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一次性作价或加价转嫁于驾驶员;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执行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的承包费指导标准;按国家劳动法规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等。
另外,《方案》还对行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组织经营权延续工作等作了进一步要求。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收取后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一定比例作预算安排,用于客运出租车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行业科技进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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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延续方案五问
1992年,我市开始实行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制度。1992年至1996年间,通过公开招投标,先后有偿出让7批经营权,每批期限5年,有偿出让金从3.2万元至5.4万元不等。1996年,我市出租车总量达到12137台。
新一轮经营权有偿出让在即,昨日,在《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方案》新闻通气会上,有关方面详细地解开了五大困惑。
一、经营权延续的数量为何保持现有规模?
本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的数量保持现有规模,即12l37辆不变。主要考虑——
1、车辆的里程利用率较低。根据通行惯例,客运出租汽车的里程利用率达到70%以上才能新增车辆。目前,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的里程利用率在56%左右,保持现有规模,有利于里程利用率稳中求升。
2、单车营运收入较合理。从全行业车辆税控计价器的统计数据来看,客运出租汽车单车日均营收维持在500元左右。保持现有规模,对维持现有的营收水平比较适宜。
二、经营权延续的期限为何定为8年?
本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的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为期八年。这是因为——
1、从行业管理来看,较长的经营期限,有利于行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推行。
2、从企业发展来看,较长的经营期限,有利于企业制定长期的发展规划,进一步做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克服短期、盲目的管理行为。
3、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来看,较长的经营期限,有利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当长时间内安心营运。
三、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价格为何维持不变?
本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仍维持现有每车每年6400元的价格不变。在全国同类城市以及湖北省其他地、市、州中,这种价格处于较低的水平。
确定这样的价格,一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行业的进一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充分考虑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至于给经营者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三是从目前情况看,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成本因燃油价格上涨在不断增加,不宜再增加新的营运成本因素。
四、为什么经营权采取延续的出让方式?
本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延续出让的方式,主要依据——
1、现有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申请。
2、我市自1992年开始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制度。现有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已经营了十几年,采取客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的方式,不但有利于保护现有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保护广大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3、采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的方式,经过了民主和科学决策程序,广泛征求了包括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得到了他们的认同。
五、为什么要设置经营权延续的条件?
本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不同于过去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显著的特征集中体现在“有条件”上——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l号),是当前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文件中明确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要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
2、行业管理部门紧紧围绕“服务质量”这个核心,制定了现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取得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即使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后,行业管理部门每年仍然对其经营、管理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严格伪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收回部分或全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4、通过设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的条件,加强政府对经营企业的约束和监督,规范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达到保障和维护广大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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