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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周小姐乘公交车上班途中,司机紧急刹车,虽然当时她已用力扶住了把手,但由于车速过快,刹车过猛,她的脚仍然被车厢底部一因损坏而翘起的铁条戳伤,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若干。而该公交车的司机事先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乘客该车存在铁条损坏的情况。她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本案涉及的是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90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所以,在你购买车票、承运人同意你乘坐之时,你即与承运人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你支付车费后,即履行了应负的合同义务;而承运人依法也应承担起将你安全送到相应地点的义务,如果承运人违反此合同义务,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由于你的损害并非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且该损害也不是由于你的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的,则由于承运人没有尽到将你安全运送到相应地点的义务,你完全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进行赔偿。当然,由于本案还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而《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有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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