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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司乘人员许可无票乘客搭车使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客运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乘客搭车时没有买票,但也没有被赶下车,结果车子在路上出了车祸,乘客被摔伤。出院后,乘客认为自己与客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损失,客运公司则坚持乘客没有买票,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不愿赔偿。不久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1年5月26日9时许,从湖南省南县到娄底办事的李双喜在没购票的情况下,搭乘娄底市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的一辆小客车回家。当日下午3时,小客车撞上了一辆逆向行驶的大卡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双喜和客车上其他几名受伤的乘客被送往医院治疗。与此同时,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认定小客车上的乘客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2001年7月3日,李双喜伤愈出院。法医作出鉴定,李双喜的伤情为右髂骨骨折。就在此时,李双喜了解到,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其他伤者均拿到了赔偿。为了讨个“说法”,今年2月9日,李双喜走进南县法院,将客运公司推上被告席。
在法庭上,围绕谁对李双喜受伤负责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客运公司认为,公司与李双喜之间并不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为李双喜没有购买车票,而有效客票是证明承运人与乘客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因此李双喜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李双喜则认为被告司乘人员并未拒载,在此情况下,自己就是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双方已经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车在运输停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而原告又没有过错和责任,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南县法院认定李双喜与客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双喜经济损失共计6750元。
李双喜既然没有掏钱买票,为什么法院还要认定他与客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呢?原来,《合同法》第302条规定,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当对地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土澄清仅适用于于持久票的乘客,同样也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李双喜虽然没有买票,但司乘人员也没有让他下车,因此法院便认定李双喜无票乘车是得到客运公司许可证的,这样,根据上述规定,客运公司就免不了要赔偿了。
这个案子也给予从事客运业务的经营者提个醒,从乘客踏进车门到走出车门的整个过程,司乘人员都必须尽到足够的义务来保证他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即使乘客没有客票,也不能理所当然地免除客运公司的这一义务,除非乘客没有经过客运公司同意(这既包括明示的同意,也包括默认的同意)硬要搭车,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客运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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