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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状告公路春运涨价案终审判决 乘客败诉

    去年1月20日,佛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消费者李劲松,到佛山市汽车站购买了一张由佛山开往潮州的长途汽车票,票价239元。他认为这票价比平时高出159元,是一种暴利行为,便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多收的159元款项返还,并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231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支付票价,被告发给客票,双方的客运合同自原告取得客票时成立。被告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售给原告的总票价构成,是依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即佛山至潮州,春运期间春节前15天,基准价可上浮100%,到位价239元。故原、被告的客运合同合法有效。且平时价、春运期间节前节后的价格,被告也贴出了变动标价公告,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劲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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