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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门口纸箱绊倒老太谁赔  法院:公交公司赔


    老太下车时被其他乘客放在门口的纸箱绊倒,摔成骨折,公交公司要不要负责任?昨天(6月2日),玄武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判决,公交公司没让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就属于违反服务合同,要赔偿乘客损失。

  2004年11月2日,退休老教师杨老太从总统府乘坐公交游一路去鼓楼,车子到站后,杨老太前脚跨过门口的一个纸箱,后脚却被绊住了。她重重地摔下车,导致左肱骨外颈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杨老太先后到鼓楼医院和省中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1356.1元。事故发生后,司机立即报了警,但在处理过程中,公交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认为,杨老太在下车时也看到了纸箱,只是由于自己没有注意才摔伤,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同时,损害是第三人即其他乘客直接造成的,应按照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不久,杨老太还是以公交公司违反服务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合计2764.1元。昨日庭审中法庭表示,乘客投币或刷卡乘车,与公交公司间的客运合同即成立。杨老太人身受到伤害,有权选择起诉。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杨老太轻信自己能够安全跨过纸箱只是一般过失,并不能因此减轻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另外,查明护理费不合,法庭据此宣判公交公司赔偿1956.1元。

  “我们宁愿是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公交公司代理律师盛利律师在判决后遗憾地说:“现在司机除了注意交通安全,还要承担整车乘客任何时候的安全,司机的压力实在太大。希望以后法律能够对公交等服务条款化,明确权责。”

(中国江苏网-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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