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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坐公共汽车不慎将手指夹伤,为此他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责任,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先生4200余元。
2004年10月23日7时30分许,刘先生乘坐的公交车行至草桥站进站时,因车内比较拥挤,刘先生在门口处未能站稳,他的右手扶在了车门上部的运行槽处。此时车门刚好打开,将刘先生的右手中指夹伤。事发后,该车的司售人员将刘先生送到医院就医。
刘先生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8000余元。
公交公司则认为,当时车到草桥站停车开门时,刘先生的手放在了不该放的地方才被夹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乘客的安全,对运输过程中给乘客刘先生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刘先生在公共汽车开启车门时,未能扶好,没尽到注意义务,故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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