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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状告交警处罚不当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乘客不系安全带受罚的却是司机?张某因不服交警处罚告上法庭,结果败诉。近日,该案已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张某除依法受到交警海珠大队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外,还要补缴每日3%的加处罚款共2300余元,同时负担本案诉讼费。
2004年6月26日19时,张某驾驶小客车搭载一人途经滨江路时,因前排乘客未系安全带,交警海珠大队交警对此进行了纠正,同时向张某发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张某认为,前座乘车人违法,不应处罚他,拒绝签名,并自称没有领取处罚决定书。
今年2月24日,张某因未缴纳罚款驾驶证未能通过年审,随后于3月7日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海珠大队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此案经海珠区法院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张某除仍需依法接受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还要补缴每日3%的加处罚款共2300余元,同时负担本案诉讼费。
各方说法
出租车司机“喊冤”
白云集团一出租车司机张某对此案的终审裁定深有感触。他表示,“一般来说,我们都会提醒坐前排的乘客系上安全带,我们自己更是时刻都系着安全带。但不少乘客都会推说‘不舒服’、‘不会被抓’,坚决不系。我们为了招揽生意不愿惹怒乘客,也只好由他去。交警执法时是否该考虑到这点,做到谁违法处罚谁呢?”
据悉,因乘客不系安全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司机不在少数,这位张师傅说,他最“倒霉”的时候一个月要因此被罚近千元!
交警认为不应抗拒执法
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指出,司机作为机动车行为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乘客的安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90条则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象为机动车驾驶人。
交警部门还提醒市民: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权予以拒绝,如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按照法定途径寻求帮助,而非像张某这样,以自称未领取决定书的方式抗拒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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