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公交系统( BRT )的即将开通、公交与“楼巴”的冲突、公交车的监督、投诉以及对公交车违法行为执法等新情况和新问题急需解决。从 4 月 1 日起,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 修改 ) 》几经修改,向社会各界及市民群众公开征询意见。《条例(修改)》规定:地铁枢纽站须规建公交站,首次规定公交线路经营权不超过 8 年,接驳社区、乡村、地铁站的公交短线经营期限为一年。
多种途径均可提意见
从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可在如下网站( http://www.gzjt.gov.cn )下载内文,市民对《条例》修改稿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反映或提交:
1. 登录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网站( http://www.gzjt.gov.cn )
2. 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 1 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 510030 )
3. 电话反映(联系电话: 83125853 、 83125855 )
交委提醒市民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据悉,《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至今已将近 7 年,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和此后广州市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中也呈现出一些制度方面的缺陷,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快速公交系统年底将开通
新的公交形式快速公交系统( BRT )试验线将在 2007 年底开通。 BRT 是一种介于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之间的一种特殊交通形式,与地铁类似,需要有一定的前期投资,又保留着常规公交的一些属性,须占用地面道路资源。目前暂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快速公交系统 BRT 参照本条例实施。
“楼巴”将按包车管理
目前市交委等部门正在制定规范楼巴管理的有关办法。从楼巴的运行特征来看,虽然楼巴具备城市公交的一些运行特征,但其服务对象主要为楼盘业主这一特定群体,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纳入道路客运经营当中包车客运的管理范畴,《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不涉及楼巴管理。
公交站场资源的缺乏仍是目前广州市公交面临的最大问题,相当部分站场因属占道经营,由此产生线路总站随时面临被逼迁的情况,严重影响正常的营运调度工作。因此,建议对《条例》以下相关的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九条补充规定:“地铁枢纽站和设计居住人口 1 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必须同时规划、建设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场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条例对公交线路规划也作了修改,要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遵循站距合理、方便乘客。”
不得擅自转让公交经营权
《条例》缺乏公交线路专营权期限和经营不善退出公交营运市场的机制等条款。对《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公交线路招标投标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修改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期限每期不超过八年。本条例实施前已授权经营的线路允许继续经营至期限届满。
据悉,获得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期间有擅自转让、抵押或者出租公共汽车电路特许经营权等行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公共汽车电车线,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将设接驳社区等短线公交,此外,还增加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设置接驳社区、乡村、地铁站的短途公共汽车线路,方便群众出行。”接驳社区、乡村、地铁站的短途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期限为一年。《条例》将“调整、终止营运线路的,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于实施前七日向社会公布。”当中的“七日”修改为“十日”。针对小汽车、出租车乱停影响公交车运营的问题,第十九条规定:非公共汽车电车营运车辆,不得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沿途站场(车站)前后 30 米范围内停靠或者上下客,不得妨碍公共汽车电车的正常营运秩序。
(作者:耿旭静、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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