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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令1993年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第四条 注意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奸,头、手勿伸出窗外;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不准站立;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座。讲究卫生清洁,不得在车内吃食物、喝饮料,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果皮杂物等。

第六条 乘车应自觉桉规定票价投币、使用公共交通IC卡、出示月票或乘车优惠证。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设找零。

第七条 身高超过1.1米(含1.1米)的儿童乘车应当自觉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但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自觉缴费。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办理包车手续。

第八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上0.05立方米以下的,应加投一人车费。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5立方米以上0.1立方米以下的,应加投两人车费。携带物品超过以上规定重量或体积以及物品高度(长度)超过1.6米时,不得携带乘车。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

第九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炸、易碎、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携带禽畜或鱼类等易造成车辆污损或瓷器、玻璃等易碎的物品乘车的,应将物品妥善包装,并按第八条规定缴费。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条 乘车应在规定的车站上下,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司机停车。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假冒、失效的乘车票证,违者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他人月票、过期月票或无效月票的,由经营者按该路线票价十倍对使用者进行补票处理。末粘贴在月票卡片上或相片未加盖月票专用骑缝章的月票为无效月票。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汽车电车车内设施或者服务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乘客滋事斗殴、扰乱乘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制定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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